Advertisement


山东东营市逯建军屡遭骚扰 警察称是政法委指令

EMail 转发 打印 安装苹果智能手机明慧APP 安装安卓智能手机明慧APP
【明慧网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东营市法轮功学员逯建军自二零二三年被警察绑架、抄家后,经常遭当地黄河路派出所警察及黄河路街道办及社区人员骚扰,尤其是在二零二五年,这些人每隔两个月左右就上门或电话骚扰逯建军一次。警察也承认,这些骚扰行为都是上面的指令,是“政法委催得紧”。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点半左右,逯建军刚打开自己的店门,五个早已守在店外的警察就闯进来,他们全都穿着便衣,开的是一辆警车(车牌号:鲁E1118警)和三辆私家车,其中一个象是领头的人(警号:039252)一进门就说:“我是公安局的,你是逯建军是吧?”逯建军问他们是干什么的?那人拿出一张纸说:“我们是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的,来你这里进行搜查,这是搜查证明。”然后这个领头的就带上白手套,开始搜查所有的抽屉和橱柜等。后来他们又打电话叫来一个姓徐(音)的所长(警号:039284)。他们搜完楼下,又搜楼上,警察还威胁逯建军打开楼上的保险柜,否则就强拆,最后警察又闯到逯建军家中和储藏室非法搜查,抢走逯建军若干私人物品,并将逯建军绑架到了黄河路派出所。据悉,当天东营市公安局及胜利油田滨海公安局同时出动警力,绑架了当地至少二十一位法轮功学员。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东营公安分局一国保警察(约30多岁)带两名警察开车(车牌:鲁E-H9929)闯到逯建军的住处骚扰、拍照。该警察还逼问逯建军有没有其他法轮功学员来找他。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黄河路街道科兴社区两名女网格员打着检查消防的名义上门骚扰逯建军,黄河路派出所警察在科兴社区等汇报。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人员给逯建军打电话,要他去街道办在所谓“转化书”上签字,被逯建军拒绝。接着,街道办主任唐振带两名街道办人员及三名社区人员闯入逯建军的店内骚扰、拍照,逼逯建军“转化”,被逯建军拒绝。唐振等人走后,又和黄河路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开警车闯入逯建军的店内,进行拍照、恐吓。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黄河路派出所两名警察和科兴社区两名网格员闯到逯建军的店内骚扰、拍照。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黄河路派出所两名警察驾驶黑色福特全顺防暴警车,闯到逯建军的店内拍照骚扰。

黄河路派出所警察和街道办、社区人员这些骚扰行为就完全是违法的。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些人更没有强迫法轮功学员所谓“转化”的权利。据骚扰的警察承认,这些骚扰行为都是上面的指令,是“政法委催得紧”。

现任东营市政法委书记是孙早军,现任东营区政法委书记待查。

法轮功学员作为合法公民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私人住宅不受侵犯。

部份相关人员信息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99号,邮编257091
电话:0546-8926000
局长周强(2022年1月任)
扣押物品的国保警察:0546-8926042、0546-8926043

东营区黄河路派出所: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826号,邮编257067
电话:0546-8926350
所长纪卫锋
所长徐(音)某(警号039284)
领头搜查警察(警号039252)
警车牌号:鲁E1118警

黄河路街道办:
主任唐振19905465110
某女性人员17854660270

(责任编辑:顾元)

(c) 1999-2025 明慧网版权所有





2026年神韵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