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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月致三人死亡:锦州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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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消息)锦州监狱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南山里86号,是辽西地区规模最大的监狱。自二零二五年七月至二零二六年四月,仅九个月时间内,该监狱先后有三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其中一人死在即将刑满出狱前的监狱内;另外两人虽被送出监狱,但出狱前已被迫害得不得不住院治疗,回家时都是从医院直接接回,然而返家仅数日或数十日便相继离世,死亡过程均带有明显的异常与疑点。

这三名被迫害致死的学员分别是:沈阳的赵吉元、凌海的周永林,以及锦州本地的刘万胜。这样的死亡密度与连续性,是锦州监狱过去十七年来从未出现过的严重情况。现任监狱长史运涛、副监狱长祖兴振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参与实施迫害的所有干警均涉嫌集体犯罪。

从明慧网曝光的锦州监狱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的案例可以清楚看到,在史运涛任职期间,其下属采取的迫害手段极端残忍、系统化且带有明显的组织性。这些事实共同构成了锦州监狱近年来迫害升级的直接证据。

第一部分:史运涛任职期间,加重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自二零二三年上任以来,现任锦州监狱监狱长史运涛不仅延续了前几任的迫害模式,其手下的副监狱长祖兴振更为谋取个人政治资本,进一步加码迫害力度。祖兴振下达内部指令:凡“转化”一名法轮功学员,参与的狱警即可获得二等功,并领取一至两万元奖励。为确保所谓“转化率”,祖兴振还亲自到各监区督促、施压,强令未“转化”的法轮功学员不得接见家属、不得打电话、不得写信,每月仅允许花费一百元购买日用品等,借此全面剥夺基本权利。

这些自上而下的恶劣指令,为一些利欲熏心的狱警提供了“靠山”和动机,使他们在迫害法轮功学员时愈发肆无忌惮。为了获取奖金和功劳,他们紧跟迫害政策,甚至不惜以生命为代价实施虐待,形成了系统性、利益驱动的迫害链条。

以下是近两年来锦州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手段及部分典型案例。

一、恶规:不“转化”就不准家属会见

1. 本溪市法轮功学员邬成均(59岁)
邬成均于二零二二年被劫持到锦州监狱。二零二三年的一天,他的妻子及亲友前往监狱探视,却被狱方以“拒绝放弃信仰、不同意所谓‘转化’、被列为严管对象”为由粗暴拒绝。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在监狱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第四十八条规定:服刑人员在监狱期间可按规定会见亲属、监护人。锦州监狱以“未转化”为借口剥夺探视权,完全属于违法行为。

2. 康平县法轮功学员陈宇春
陈宇春于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一日出狱。他被非法关押四年,被劫持到锦州监狱后始终被戴上严管红牌,不准购买食品;家属前往探视时被直接撵走,一年多时间不允许与家人通电话。

在严苛管控下,他有时被禁止上厕所、禁止洗热水澡,并被强迫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其中一根手指因长期过度劳作至今仍疼痛、无法弯曲。

二、迫害坚定的法轮功学员及其手段
自二零二三年起,锦州监狱对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展开了更加疯狂的迫害。多名拒绝放弃修炼的学员被投入严管队,遭受系统性、长时间的折磨。每天从早上七点半到晚上九点,他们被强迫坐在小凳子上,承受高分贝噪音干扰,并被迫反复观看污蔑法轮功的录像、“自焚”伪案录像等,实施精神摧残式的强制洗脑。

锦州监狱第二十二监区是专门针对在押人员的“严管监区”。该监区主要在三楼和四楼实施严管:
  · 三楼为“小号”(禁闭室),空间狭小、环境恶劣,许多法轮功学员被关押于此遭受酷刑,有的甚至多次被投入小号;
  · 四楼为集中关押区,不安排劳动,而是整日对在押人员实施所谓“教育”,实质上是持续的精神压制与强制洗脑。
锦州监狱部分干警对法轮功学员施加的酷刑手段极其残忍,已知的约有三十种,包括但不限于:
  · 胶带缠身
  · 抱凳(四棱锥形木凳,两侧铁环固定双臂,双腿被分开并上脚镣)
  · 电棍电击
  · 坐铁凳(特制巴掌大的铁凳,将人绑在上面,一坐就是数日)
  · 野蛮灌食
  · 关小号
  · 拳打脚踢
  · 注射不明药物
  · 腰带捆绑四肢
  · 长期不让睡觉
  · 胶皮棒毒打
  · 坐小凳
  · 罚站
  · 上背铐 等等。

其中,“不让睡觉”是一种极其残酷的精神折磨。中共警察称之为“熬鹰”,通过车轮战术昼夜不让受害者睡眠,使其精神和意志遭受极度摧残。这种酷刑虽不留下明显外伤,却能造成极端痛苦,连续施加甚至可能导致受害者,尤其是年长者,被活活“熬死”。它是最隐蔽、最阴毒、最具毁灭性的酷刑之一。

小号”迫害同样毫无人性。锦州监狱的小号空间狭窄,地面中央有一块约一米五长的方形铁板,上面固定着由木板拼成的梯形凳。凳面约三十厘米见方,高约五十厘米,两侧各有一个粗大的铁环。受害者的双臂被强行穿过铁环,再在胸前用手铐铐住;双腿被压在手臂下方,整个人呈倒“n”形,腰部弯曲,既无法直立,也无法躺下。无数善良的法轮功学员曾在这种姿势下被折磨得痛不欲生。

坐小凳”酷刑更是残忍。受害者每天从早上五点到晚上九点被迫坐在固定的小凳上,不准晃动。小凳类似木桩,高约三十厘米,凳面直径仅十五厘米。坐上几天后,臀部皮肉被磨破,开始渗水、渗血,与裤子粘连在一起。每天结束时,受害者都必须忍受剧痛将粘住的布料一点点撕开。

案例:锦州市黑山县法轮功学员韩春龙遭受多次严管迫害

锦州市黑山县法轮功学员韩春龙于二零二四年八月被劫入锦州监狱,关押在九监区。

1. 因“走路不摆臂”被上背铐并投入“矫治”黑窝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三日,韩春龙在监狱走步时因“没有摆臂”被九监区队长张志明叫到办公室。张志明强令他蹲下说话,韩春龙表示自己没有犯罪,不是犯人,不蹲。 张志明随即对他实施上背铐(左手从后背向上、右手从头后向下,两手在背后铐在一起,是最容易致残的酷刑之一),并以所谓“不服管教”为由,将他投入“矫治”——一个专门对法轮功学员实施强制洗脑“转化”的黑窝——并施以一个月的严管迫害。

2. 被喷辣椒水后扔进小号禁闭十五天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狱警再次对韩春龙施暴,直接向他喷射辣椒水,导致他双眼当场无法睁开。随后,他们将他拖入小号。 在小号里,由于眼睛睁不开,他当天中午无法进食;稍能睁眼后因身体虚弱,只能靠墙坐着。 他被关押在禁闭室长达十五天(至八月九日)。

3. 再次被严管迫害并被逼出高血压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锦州监狱再次调整人员,九监区监区长和狱警大队长全部更换。 十二月二日,新任九监区狱警大队长高阁序以“拒绝蹲下”为由,将韩春龙送往十一监区严管一个月。 十二月十二日家属前往会见时,被告知“不能见”。 在严管期间,韩春龙被迫害致出现高血压症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警察不得体罚、虐待罪犯,不得侮辱人格。锦州监狱上述行为已构成赤裸裸的违法与虐待。

三、九个月内三名法轮功学员相继死亡

对于拒绝放弃“真、善、忍”信仰的法轮功学员,锦州监狱长期采取漠视生命的态度。即便学员因迫害导致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狱方仍非法拒绝或一再拖延保外就医,任其在狱中或医院中被折磨至死;也有学员被“放回家”后仅数日便离世。

1. 沈阳市法轮功学员赵吉元:七十一岁,被迫害致死于狱中

赵吉元于二零一九年再次被诬判七年半。因拒绝所谓“转化”,锦州监狱禁止家属会见,只允许他每月购买一百元的基本生活用品,不允许动用家属存入监狱账户的其他钱款。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赵吉元在锦州监狱被迫害致死,终年71岁。

家属查看遗体时发现:
  · 脚踝处有明显戴脚镣留下的伤痕
  · 身体极度消瘦
  · 大腿多处青紫淤块
他在狱中遭受的具体迫害细节,外界至今无法得知。

2. 凌海市法轮功学员周永林:出狱六十二天后死亡,终年75岁

二零二四年上半年,周永林的儿子前往锦州监狱会见,发现父亲极度消瘦。询问是否需要存钱时,周永林说:“我一直被严管,不让花钱。” 他被严管的原因只有一个——坚持修炼法轮大法,拒绝“转化”。

二零二四年七月,狱警通知家属称周永林“得了轻微脑血栓”,被送往锦州市中心医院。但究竟是疾病还是迫害所致,狱方始终未给出解释。

二零二五年十月初,锦州监狱又将周永林转往凌源监狱医院,明显意在阻止家属探视。

生命垂危仍不放人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周永林冤狱五年期满。锦州监狱却不是让家属接人,而是用救护车直接将他从凌源监狱医院送往凌海市人民医院。

在凌海市医院住院十天后,病情毫无好转。医生无奈表示:“再住下去也就这样了,带回家慢慢调养吧。”

家属只得雇私家救护车将他接回家中。此时的周永林已处于浅昏迷状态:
  · 不能发声,嘴张开无法闭合
  · 鼻腔插着鼻导管
  · 气管被切开造漏以维持呼吸、吸痰
  · 四肢僵硬弯曲
  · 下着导尿管
  · 全身瘦得皮包骨
回家仅62天后,周永林在极度痛苦中离世,终年75岁。

3. 锦州市法轮功学员刘万胜:出狱八天后离奇死亡,终年71岁

刘万胜在刑期将满前被送入锦州市中心医院,住院长达五个月。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冤狱期满当天,锦州监狱狱警将他从医院抬出,直接送回家中。仅仅八天后,刘万胜离奇死亡,终年71岁。

四、锦州监狱狱警触犯了诸多法律 涉嫌团伙犯罪

以监狱长史运涛和副监狱长祖兴振为首的锦州监狱狱警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触犯了如下法律,涉嫌团伙犯罪,在不久的将来必将受到严惩。

(一)违反国际法

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构成《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国际法规定的“反人类罪”。

(二)违反《宪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触犯《刑法》

1、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意伤害罪。

2、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它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3、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严重的侮辱罪、诽谤罪。

4、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5、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7、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8、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四)违反《监狱法》

(1)触犯《监狱法》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也就是,监狱是“依法监管”,不能歧视,更不能侮辱。

(2)触犯《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狱非法剥夺在押人员自然生理需求,侮辱人格,限制法轮功学员吃、喝、拉、撒、睡。

(3)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侮辱罪犯的人格;
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备注:这是指监狱中普遍存在的“犯人管犯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4)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5)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6)触犯《监狱法》第四十七条:剥夺通信权。

(7)触犯《监狱法》第四十八条:剥夺会见权。

(五) 违反《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部分:对刘万胜离奇死亡的质疑

以下是对锦州市法轮功学员刘万胜死亡事件的多项疑点分析。

刘万胜于二零二零年九月被锦州凌海法院诬判六年,随后被劫入锦州监狱。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也就是他冤狱期满前五个月,狱方突然将他送往锦州市中心医院。自此之后的五个月里,直到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刑期届满,他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医院病房内,未获自由。

然而,最令人震惊的是:刘万胜被送回家仅八天,便离奇死亡。

由于刘万胜出院时已处于昏迷状态,无法陈述自身遭遇,而他随后又不幸离世,外界无法从本人处得知任何真相。因此,我们只能依据医院病历资料——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以及各项化验检查——进行分析,从中寻找可能的线索,试图揭开他死亡背后的疑点。

以下分析并非定论,但或许能从病历的蛛丝马迹中,看出一些不寻常之处。

一、出院病历写“神志清”,返家即昏迷,八天后离世

锦州市中心医院在刘万胜被监狱送回家的当日上午,出院病历上诊断记载为“神志清”。但是从刘万胜到家的那一刻 ,他是处于昏迷状态的,直到他八天后离世。从医院到他家的车程也就是十几分钟,这么短的时间怎么就变得神志不清了?而且在刘万胜到家的那一刻,亲朋好友看到他的两手手腕处和两脚踝骨处,皆有很深的面积约二至五厘米的伤口,这些伤口尚未愈合,特别是右手臂处的伤口,血红的,很深,冒着油。这四个位置正好是戴手铐和脚镣的位置。

那么,刘万胜在离开医院的最后时刻,到底是清醒的,还是昏迷的?如果是清醒的,为什么十几分钟后到家就不清醒了,成了“植物人”?如果是不清醒的,不会动弹的,那么他四肢上的新鲜的伤口是怎么弄的呢?

下面是锦州市中心医院提供的病历,刘万胜住院登记号:0000205016;住院号:2536348

(刘万胜第一次住院病历的首页和返家当天出院时的病历截图,上面写着“神志清”:)

二、病历无患者/家属签字

刘万胜为何要住院?五个月的“医疗”,究竟经历了什么?从病历上看,分解住院六次,病历中“上述病史内容及个人信息是否属实”以及后面的“患者/家属签字”两栏中,只有一本病历中有狱警签字。其它五本病历签字均空白(按照病历书写要求,病历中的病史属实与否和签字是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环,入院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据入院病历中记载刘万胜当天神志清楚,四肢无瘫痪。为何无本人签名?是本人不能签字还是因为病史不属实,本人拒绝签字?另外,狱警为何不通知家属?如果狱警作为监护人,为何不签字?是病史真实性存疑呢?还是害怕将来被追责?本是人道主义救治,却偷偷摸摸,监狱怕什么呢?

三、脑梗死的草率诊治过程

据病历记载,刘万胜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恶心呕吐1.5小时”急诊住院,脑CT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但是在常规中,CT诊断早期敏感性较低,只是用于排除脑出血,此时要确诊脑梗死,得有核磁共振+弥散加权成像(MRI+DWI),这是早期诊断的主要手段。“脑梗死”本应入住神经内科治疗,刘万胜却被安排到肾内科病房,诊疗势必缺乏专业性、规范性。整个诊治过程中,尤其初始住院诊疗,神经科专业查体不详细,没有请一次神经内科会诊。

而且,从刘万胜到家至他离世的八天,没有出现“半身不遂、口角歪斜”等脑梗死的症状及体征。他的神志不清不能完全用脑梗死来解释。

四、医生开具脑MR检查,为何未执行?

五个月住院针对脑梗死的治疗,只在入院当天做过一次脑CT。

蹊跷的是,据病历记载,出院前四天,即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八日夜间,医院对刘万胜做了急诊检查“血常规、生化、血气分析”,不知为何?按医学常规,一般病情变化,才临时急诊化验。

特别是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即出院前两天,还有“脑CT和核磁共振”的检查医嘱,但迟迟未执行,直到出院前一小时“取消”该医嘱。不禁要问:出院前两天是否病情加重?医生开具脑M检查,为何未执行?当时刘万胜本人是否清醒?是病情好转预复查还是病情恶化检查,谁要求取消检查的?病人出院即出狱,做脑部MR检查本是对本人、家属、监狱方、医院都是负责任的医疗行为。不检查恰恰掩盖了病情真相,延误诊断、错过积极救治的时机,导致返家即是“昏迷”的真相扑朔迷离。

五、所谓的“糖尿病足”

第一次入院诊断:糖尿病。

第四次入院中记录:“2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肢体乏力,下肢可见皮肤破溃、化脓”。

那么为什么在前面三次连续的住院病历中都没有记录“下肢可见皮肤破溃、化脓”?这么明显的体征竟然被无视了?还是掩盖着什么。

一般皮肤破溃、化脓都是有原因或诱因为前提,且不是一天两天就能造成的;糖尿病足是血糖控制不佳容易导致,病历中曾化验“糖化血红蛋白”,血糖提示9.1,不算异常。发生糖尿病足的风险不高。糖尿病足经常出现部位是“足踝的远端”,而刘万胜的皮肤破溃点在“脚踝的上方”,且“两侧对称”(附照片)。这个位置恰恰是脚镣所在的位置。

另外,回家后家人发现“双侧手腕上方对称处”也有疑似手铐长期磨损所致的鲜红的伤口,虽然病历中只字未提,也佐证刘万胜被长期镣铐可能。(附图片)而且他很可能经常努力挣扎,才造成的四肢出现如此大的 、深的、崭新未的伤口。

家人还发现:刘万胜腰骶部、髋部容易摩擦的躯干部位基本没有褥疮。试想一下,按照警察的说法,刘万胜从去年年底开始患上脑梗,就卧病在床,肢体可能出现活动障碍的,活动困难,在那种恶劣的条件下,能没有褥疮吗?我们推测可能就是:即使戴着手铐脚镣,刘万胜自己也是经常侧身活动一下的。这也许是刘万胜只有四肢有伤口,其余部位皮肤,尤其是足部皮肤,都没有伤痕的原因吧。

刘万胜住院五个月,医生病志记载“无肢体瘫痪”,血糖也逐渐控制稳定,护理单却一直记载“卧床”。极有可能是被长期固定床上,破溃是因长期营养不良、脚镣磨损皮肤合并感染所致,而非所谓的“糖尿病足”。

(1~4图分别是:刘万胜返家时的全身图片、刘万胜右侧手腕上方伤口、刘万胜右脚踝处伤口、刘万胜左脚踝处伤口、)



锦州监狱狱警住院期间给刘万胜戴手铐脚镣,触犯了《监狱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此对待一个重患,不但给刘万胜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折磨和身体痛苦,更是在虐待他。这是希望他早日健康呢?还是希望他早日死去?

这是锦州监狱上演的又一出“救死扶伤”的丑剧。这也许正是锦州监狱相关干警们期待的结局——让赵吉元闭口,让周永林闭口,让刘万胜闭口。现任锦州监狱监狱长史运涛、副监狱长祖兴振等一些狱警之所以敢如此肆意妄为,就是他们被中共的“无神论”和“斗争哲学”所蛊惑,不信善恶因果,为了个人的利益不择手段,什么都敢干,极有可能给赵吉元、周永林和刘万胜注射了毒针,以达到灭口的目的,掩盖监狱的罪恶,让外界永远不能知道真相。

结语

赵吉元走了,周永林走了,刘万胜也走了。他们被绑架入狱前身体都很健康,没有任何疾病。他们没有留下只言片语,没有机会讲述自己在多年冤狱中遭受的苦难,也无法亲口揭开迫害致死的真相。他们带走了痛楚,却带不走法轮功学员对修炼大法的坚定信念;带不走越来越多明白真相的人们对法轮大法的支持与正义之举。

当历史翻过这一页时,一切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所有参与迫害的人,无论职位高低,都逃不过正义的审判,更逃不过天理的惩戒。

目前,仍有近二十名法轮功学员被囚禁在锦州监狱,他们在煎熬中度日。他们大多被中共法院非法重判,刑期基本在五年以上,其处境令人深切担忧。

在此呼吁知情的医生、护士、狱警们:请秉持良知,勇敢说出你们所知道的真相。你们的每一份勇气,都是在为早日结束这场迫害尽一份力量,也是为我们共同的社会与家园守住最后的道义底线。善念之举必得善报,你们也将为自己和家人选择一个光明的未来。

相关责任人信息:

一、辽宁锦州监狱
监狱长史运涛,办公室电话:0416--7989001 手机18098851000
监狱政委周军,电话0416--7001112(电话不确定)。或7989002
手机18040088898.
总经理孙彦刚 电话:0416--7989003.
副监狱长李铁刚(有病就医没上班)电话0416--7989006.
刑罚副狱长祖兴振(亲自布置指挥迫害)电话0416--7989808.身份证:219004197603110212. 手机:18141616699 警号2158007
刑罚副狱长赵志刚 电话0416--7969015.身份证:210726197801196713.
刑罚副狱长罗洪浩 电话0416--7989005.身份证:210122198109270610.
王明,工会主席,电话:0416--7989012.
罗中明,纪委书记,电话:0416--7989008。
韩志余,政治处主任,电话0416--7989010,身份证:211321198309270653.
李原(原字不确定)民,总会计,电话:0416--7989007.
谢国鹏,办公室主任,电话:0416--7989050.身份证:371427198502012216.
张博盛,纪检科长,电话:17640617351.身份证:210703199008123011.
徐博,纪检副科长,电话:15541610979.身份证:210702197608040214.
王波,狱政科长,电话:18041680062.身份证:15222198210283656. 0416--7989175.
王英林,狱政副科长,电话:18141616990.
身份证:210702199104080430.
刘佳乐,狱政科副长,电话:17741616667.
身份证:21070219891004021x。
王宇驰,狱内侦察科,电话:18141610830. 0416--7989139.身份证:210703198908032014.
张轶峰,卫生院科长,电话:18041680002. 0416--7989136.
刘泉良,卫生院副科长,电话:18141610965.
宣传科副科长、团委书记:张旭18141615835

第十七监区(刘万胜生前被非法关押监区):
0416-3329022
肖旭臣,大队长。
电话:18141610858.0416--7989401.
姚远,教导员。
电话:15542812277.0416--7989257.
山秀群,副大队长。
电话:18141615722.0416--7989566.
赵建军,副大队长。
电话:18141610246.
陈禹希, 副大队长。
电话:18141615091.
才东, 电话:0416--7989110.
马跃, 电话:15541613089.
顾坤荛, 电话:13941665220.
沈越, 电话:18141615713.
董兰梁, 电话:19963571295.
姜楠, 电话:18642920602.
王天宇, 电话:13390370503.
王志远, 电话:18840719875.
张姓狱警(刘万胜所在小队)18141609072
锦州监狱给刘万胜住院的医院留下的联系电话:0416-3329022 18141610428

二十二监区长:王寅硕 18141616836
教育改造科:(转化学员)
董壮18041680566尹贺18141615001
由达18141615051蔡立新18141610303周虹艳18141615516
狱政管理科:
朱鹏九 18141615055
勾宇翔 18141610038
滕寿柏 18141616577
潘博 18141616660
甄士友 18141616770
高宽 18041686868
侯健 18141610345
李旭 15541613077
王尧 8141616899、0416-3160690
郭守立 13941627075
程琳明 18141616122
程文中 18141610233
金丹 18141616788
刘水长 18141610234
刘泉良 18141610965
孙亚新 18141610255
张乔冠 15541613027
陈元利 18141615057
刘玉刚 18141616413
李白 13654165281
张赫 18141610615
计宝纯 18041686678
张轶峰 18141611002
办公室:
崔德道 18141616741
翟凤平 18141616877
田尽辉 13940698171
潘志坚 15541611966
袁宝成 18141610195
杨杰 13504167619
刘春颖 18141610509
赵丰 18940682555
周沈 18141615927
陈立功 18141615444
孙永迪 13941698360
李柰 18141610103
赵志刚18141610909
马振峰 15541611111
王登弟 15541616666
张金堂 13322192777
徐静 18141615267
黄峰 18141616661
刘志海 18141615519
刘旭东 13504063806
张永明 13941643127
张生 18041680056
徐行 18141610766
周峰 18141615511
刘超 15541610661
张树义19098850006、0411-39038998
王明成 18141610156
会见室:
郭巍 15541611215
付宝东 18141616881
潘峰 18141616550
高继远 18904968008
吴学成 18141610369
杨英权 18141610577
刘守勤 18141616166
赵文涛 18141610388
郑吉涛 13941690171
王振山 13941669433
刘国林 18141616848
王永锋 18141616969
刘荣昌 18141615351
高大庆 18141616801
安全保卫科:
徐鹏 15241508885
李汇林 18141610060
宣传科:
副科长张旭 18141615835

狱内侦查科:
才健 18141616288
李岩 15004205558
刘涛 18904969911
高永令 18141615666
马骁 15541614444
王梓鑫 18141616890

刑罚执行科:科长:李波
党章 18141610110
佟明 18141616997
朱健佳 15174213333
李晓辉 18141615388
周文斌 18141610108
陈学志 18141646888

生活卫生科:
马海峰 18141616751
冯福元 15541610787
马书宇 15541612119
杨旭 15541612488
勾宇彤 18141616586
柳英 18141610316
石晶 13634978700
李东木 18141610266
王涛 18141610222
陈荣山 15541610500
张宁 18141610204
李会胜 18141615899
纪向成 18141616933
高文伟 18041686555

警务大队:
蒋斌清 18141610711
孝戈 18141610357
孙昌国 13941619200
史净直 15541605766
杜一博 18840158666
孙亚南 18141610699
那清林 18141616669
邱圆 13019821001
曲振 18141610325
田雨 18141610228
赵连江 15541611500
杨树杰 18141610339
郭玉泉 18141610355
郑治欣 15541611180
石云波 18141615688
李学民 13029351011
王茜 18141610775
商永明 15641643317
谢黎明 18141610338

监狱医院:
梁亮 副院长
苗壮 18141610404
曹震 18141610440
姚远 18141610713
刘小 18141610405
杨宝 18141616775
许朋涛 15941660444
石晓东 18141610433
吴霄 18141610461
张继春 18141610418
李建琨 13390218999
王春星 18141610876
陈光 18141610397
李刚 18141610429
王国栋 18141610416
张国茂 18141610432
王伦 18141610400
刘卓 13841604188

九监区(迫害韩春龙)
九监区区长:
周旭 18141610505
邢威 13394168765
于霆 18141616363
史天奇 18840918744、0411-86729917
陈伟 15541619901
彭升 18141615173
孟鲲 15541615223
周楚航 15541615310
袁文杰 18141615157
李凯 18141615757
张雪 18141616444
王超 18141615165
张志明 18141615152
杨辉 18141615171
张之强 15541611095
唐国强 15041699933
张兴利 18141615177
李岩 18141610977
李顺 18141615168

二十监区(迫害死赵吉元、周永林)
郑进 18141615566
杜尚飞 18041678887
冯晓 18141616141
顾坤元 18141615689
梁敬 18141615696
山秀群 18141615722
富高亮 18141615717
马跃 18141615711
齐国军 18141615706
李克建 18141615718
沈越 18141615713
王新 18141610967
李达 18141615676
张岱 18141615699
王力 15541615939
锦州监狱会见中心电话:04167989241 04167989244 周一至周五
锦州监狱狱务公开电话:04167989155 04167989654 04167989651 (是电信的,座机)
0416-7989155 辽宁省锦州监狱狱务公开
0416-7989567 辽宁省锦州监狱狱政科
0416-7989157 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务大厅

二、锦州市中心医院
肾内一科(刘万胜离世的前五个月在此住院)办公电话:0416-2393482/2393360/2393294

三、锦州市古塔区司法所:0416-2322400(参与送刘万胜返家)
四、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
邮编110032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公开电话号码:02431967222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狱务公开电话:02486601621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02431967226
局长 于江,1970年3月生,
政委 段剑平,1970年2月生 18040080016
副局长李宁,1971年6月生,15040285060
副局长 张森,1978年10月生
政治部主任 李长志,1975年7月生
副局长 李建国,1969年5月生 18041077008
副局长 孙涛,1969年7月生
五、辽宁省司法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 省司法厅 邮编:110032
电话:024-31966186
邮箱:lnssftbgs@163.com
传真号码:024-86906792
厅长,吴言军,1971年12月生 13324267999
副厅长 宋成刚,男,1978年9月生 副厅长 18104000015
副厅长 高长生,男,1966年9月生, 副厅长
党组成员李晓强,男,1974年11月生 18104000288
副厅长 魏显光 男,1974年11月生13909831566
纪检监察组组长 王吉天,男,1969年9月生
副厅长聂新鑫,女,1978年9月出生
政治部(警务部)主任 陈万松,男,1970年9月生

六、其他信息:
锦州市古塔区委书记 焦健、区长 尤源
锦州市政法委副书记 郭广为
锦州市古塔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朱洪鄜、副书记 郭广为
锦州市政法委书记:宋晓东(原副市长)、副书记:李超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席照生
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叶向东
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金铁 刘畅
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刘雨桐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宁
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 应勇
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童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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